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1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5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8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