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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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金鑫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高素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5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