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家慶律師
高素真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及乙○○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民國97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1月16日、98年3月16日、98年5月16日各延長羈押1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上列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筱蓉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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