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且經原審判處重刑,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13日執行羈押,並自99年4月13日延長羈押2個月,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為保日後執行之順遂,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意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