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執行程序如已終結
,自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案列本院98年度司執
字第70531號),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審查結果,執行案
件係已終結。準此,本件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聲請
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