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PeterBerger)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吳婯祺 即 吳婯年
洪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60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5月14日上午9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吳婯祺即吳婯年於民國90年8月10日邀同被告
洪正宏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並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
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利息,如被
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被告吳婯祺即吳婯年自96年4月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
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而被告洪正宏
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
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判
決第1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2,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