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198號、99年度偵字第21598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肆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甲○○
」之後補載「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於97年5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
97年5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惟告訴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犯行
等情,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