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14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 容留 以營利,累犯,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
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
營利之罪。其媒介後進而容留女子從事猥褻之行為,媒介之
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應論以意圖使女
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二、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
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
2、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沒收物品名稱│數量│備註│
├──┼────────────┼─────┼──────┤
│1│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壹支││
││SIM卡)│││
├──┼────────────┼─────┼──────┤
│2│黑貓精品工作須知│壹張││
├──┼────────────┼─────┼──────┤
│3│日報表│壹張││
├──┼────────────┼─────┼──────┤
│4│客人名冊│肆張││
├──┼────────────┼─────┼──────┤
│5│營業所得│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