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284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84,500元(即依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函所附之房屋稅100
年課稅明細表所示系爭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市○○里○○街
○○巷○○○號房屋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