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60元【計算式:2.85平方公尺(
即9.5公尺×0.3公尺)×1600元=4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