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235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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