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6,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