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邱天夫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保險簡調字第19號損害賠償案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0月29日上午9時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2樓調解室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林仕興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到場人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邱天夫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給付方式
:相對人於調解期日當場先行給付貳萬元予聲請人收受,餘
款壹拾萬元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