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度訴字第二三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公訴人准予被告交保新臺幣八萬元,業由具保人乙○○繳納同額之現金(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四七號偵查卷第九十一頁)。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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