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 陳秋芬 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子即被告甲○○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街○○號,此為原告 陳明 在卷,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毛崑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