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恐嚇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呈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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