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乙○○Mar
甲○○Isa右二人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送達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乙○○Mar
甲○○Isa右二人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送達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