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