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525號
原   告  翁萬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3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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