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525號
原 告 翁萬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3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