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
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違反」二字應予刪除外,其餘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聲請人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一萬元,尚嫌過高,本院審酌刑法第
五十七條及其他一切情狀,認應處如主文所示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
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