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八三三號
  原   告 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吳芝瑛 律師
  被   告 台灣甲○○○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李宏文 律師
         李玲玲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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