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小字第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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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七七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留盈琳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元,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 詹賜堅 簽發,其餘被告背書,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發票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日、帳號:0000000號,票號:00000
00號,面額新臺幣八萬二千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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