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9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因永 代理人 李政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鋌有限公司、 涂嘉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昱鋌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涂嘉強非發票人,如欲對涂嘉強為請求,請 陳明其 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