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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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務人遠義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光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淑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肆萬叁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一二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