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9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義世爵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復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九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何九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