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償還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 伍萬玖仟 肆佰叁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償還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裁判費五萬八千零二元、公示送達裁定費四十五元、登報費九百元、訴訟送達郵資四百八十五元(聲請人繳納六百六十元,退還一百七十五元),合計為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叁拾貳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瑞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