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分別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院前開公示催告卷宗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順能~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號│├─┬─────────┬─────────┬───────────┬────────┬────────┬──┤│編│付款人│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甲○○│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陸萬 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