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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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二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孟貴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