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五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記載的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記載一張支票,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至今仍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蕭琪男~F0~~T40~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1│甲○○│嘉義市第四信用合│九十二年一│一萬六千一│151127││││作社仁愛分社│月三十一日│百元│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