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 凃秀鳳 │0000000│叁萬零伍佰柒拾叁│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限公司斗南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