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八二二號再抗告人 林偉立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張勝傑 律師 賴彥杰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碧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二年度民暫抗字第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本件相對人主張:伊為美妝教父 牛爾 老師美妝系列產品之主要製造商,再抗告人因擔任伊研發部主管職務,長期負責產品生產方法、製程與技術之研發,知悉上述產品製程方法等重要秘密資訊。詎再抗告人突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申請離職,未辦理交接即取走伊部分產品銷售資料及生產製程資料,經伊緊急函請辦理交接及交還所持有之生產製程研發等相關文件及檔案,卻未獲回應。而如原法院第一審裁定附件所示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之生產方法、技術、製程與程式等秘密資訊,係伊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試驗研發,具關鍵經濟價值,經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自屬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乃再抗告人突然離職並取走相關資料,又消極拒絕交接,顯有侵害伊營業秘密之故意,或至少有明確侵害之虞,伊須透過訴訟方能排除或防止。又再抗告人對伊營業秘密之侵害,如限制再抗告人不得洩漏該營業秘密(此本為再抗告人應遵循事項),無可能對其造成損害。反觀系爭產品佔伊年度營業額七成以上,若營業秘密遭洩漏,將使伊受有重大難以估算之損害,故有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必要等情。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原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該法院第一審裁定命相對人供擔保新台幣一百三十七萬八千六百二十元或同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後,禁止再抗告人於裁定作成後一年內,自行或使他人以任何方法使用、複製或洩漏系爭產品之量產製造方法、技術、製程與程式等營業祕密。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前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及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任職於相對人,擔任董事。嗣於一○一年擔任總經理,並自一月十七日起擔任研發部最高主管,長期以來負責相對人產品之生產方法、製程與技術之研發之事實,為再抗告人所不爭執。而參照相對人提出(西元)二○一一年五月五日,六月十四日,七月十三日、二十七日,八月十六日,九月九日之確樣記錄電子郵件、塞席爾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及美之本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塞席爾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及美之本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訂單憑證、供應商發票等證據資料,相對人既以生產、銷售美容及化妝用品為主要業務之公司,則以我國從事美容及化妝用品之生產製造業者甚多且相關市場競爭亦屬激烈,相對人主張系爭產品之量產製造方法、技術、製程與程式,自有可能係其營業秘密。又再抗告人長時間任職相對人公司,先後擔任董事、總經理及研發部門主管職務,非無可能藉由使用或洩漏於任職時所知悉前開營業秘密事項,侵害相對人之營業秘密,且再抗告人對於任職時知悉之營業秘密事項,本即不得任意利用或洩漏。是以本暫時之處分,對再抗告人所生損害不致太大,反之若核駁相對人之聲請,相對人確有可能受到難以回復之損害,依利益衡量原則,並審酌兩造間之紛爭並無關公益等情,應准許相對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等詞,因而維持原法院第一審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雖非無見。
惟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智慧財產法律關係聲請定其暫時狀態之處分者,須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其釋明不足者,應駁回聲請,不得准提供擔保代之或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並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所明定。本件原法院雖認定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予准許,但卻未見說明如何可認相對人已就兩造間爭執之智慧財產法律關係存在,予以釋明;亦未就保全之必要性,說明如何審酌相對人將來勝訴可能性,即逕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難謂無適用上開法規之顯然錯誤。再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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