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調字第194號
聲請人
即原告益祥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曾文標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銘育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兩造間契約關係,及兩造間約定施作之工程內容、時間、地點等均不明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各項目及其金額亦不明確,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不明,本院無從據以確定審理範圍。又依原告所提工程合約書,契約當事人應為訴外人海崴營造有限公司及原告,則原告以銘育金屬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律上似亦顯無理由。爰命原告於14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正確之當事人及原因事實;如當事人未有變更,則應補正原告對被告有何得據以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及其原因事實,並均應提出相關證明。
二、如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