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09號
原告 郭千睿
訴訟代理人 魏志勝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千榕 間清償合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