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14號
原告 丁敦庭
被告 洪睿綸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睿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1,241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