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11號原告 徐湯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違反建築法事件,於民國
10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且此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僅記載:「為不服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提出行政訴訟,請予撤銷」等語,然觀諸原告起訴狀所附之新北市政府102年7月15日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併附102年7月15日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影本,可知本件訴願決定書應為「新北市政府
102年7月15日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原處分書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1年6月14日北工使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文併附同文號處分書」二個行政處分。是以,原告應另行提出表明:訴之聲明為「1、訴願決定(新北市政府102年7月15日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1年6月14日北工使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文併附同文號處分書)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旨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或影本各1份。
二、請提出原處分書(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1年6月14日北工使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文併附同文號處分書)之影本及繕本各1份到院。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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