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18號
原   告 芫峻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侯素卿

原   告  林文卿
上列原告因與台灣美聯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紐科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叁拾
萬零捌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叁萬叁仟玖佰
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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