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1688號原告鴻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9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肆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緣被告自民國93年5月起至同年11月間,曾委託原告測試
PCB板數批,總計報酬為新台幣(下同)1,045,692元,扣除擔保折讓金1,130元後,被告尚須給付報酬為1,044,562元。依兩造約定報酬給付係採月結方式,原則上應於每月的25日結帳,詎於原告依約完工且交付測試貨品予被告後,被告拒不付款履行約定,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亦置之不理,爰依兩造所約定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又被告抗辨其公司目前正辦理重整程序,而無能力清償報酬云云,惟原告請求給付報酬應與被告公司重整無關,況被告目前尚有繼續營業。
參、證據:提出統一發票、測試記錄表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貳、陳述: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報酬金額不爭執,惟因經營不善,被告現以鈞院93年度整字第2號聲請重整中,已無能力支付系爭承攬報酬。
參、證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1份為證。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93年5月起至同年11月間,委託測試PCB板數批,積欠報酬1,044,562元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且有原告提出之統一發票、測試記錄表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固抗辯:其業經聲請公司重整,無力清償債務云云,並提出本院93年度整字第2號裁定為證,然被告無能力支付前開報酬及聲請重整縱然屬實,僅係原告將來能否執行及執行有無效果之問題,被告尚不得執以對抗原告。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1,044,56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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