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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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 律師
康文毅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紀文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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