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333號上訴人正代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聰林
樓被上訴人 粘德雄 即嘉展工業社
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返還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理由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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