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60,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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