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61號聲請人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甲○○、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吳維哲 對聲請人所欠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000,000元②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民國90年5月8日起至民國92年5月8日止②民國90年6月15日起至民國92年6月15日,債務清償期為①民國92年5月8日②民國92年6月15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吳維哲於民國91年4月25日簽立切結書確認積欠聲請人代墊費用共計6,500,000元,。詎案外人吳維哲經聲請人於民國91年5月6日發函催告依約履行,惟迄今仍未履行。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切結書影本2件、法律函影本1件為證。
四、聲請人原名為「太平洋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4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54│雜│43│全部│丁○○所有│├──┼───┼────┼────┼────┼────┼─┼─────┼────┼────────┤│002│臺南市○○○區○○○段│三小段│1-5│建│173│4分之2│甲○○、丙○○應│││││││││││有部分各4分之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層│層│層│層│頂│││││││積││備考││││││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物│││計│材料│台│遮│位│││││││││││││││││││││││││││││││││││││││││││││├──┼─┼──────┼────┼────┼─┼─┼─┼─┼─┼─┼─┼─┼─┼──┼─┼─┼─┼───┼───┤│001│58│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5層樓房│11│11│11│11│11│39│││59│鋼筋│30││平│20分之│丙○○│││3│民族路2段55│西區清水│鋼筋混凝│1.│1.│1.│1.│1.│.3│││6.│混凝│.5││方│6│應有部││││之1號│段三小段│土造│36│36│36│36│36│4│││14│土造│3││公││分20分│││││1-5地號││││││││││││││尺││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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