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幸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且其95年度之所得收入僅有新台幣97,753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以為釋明,聲請人主張核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錦昌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