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9號原告 林益忠 被告 何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住所。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錦昌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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