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
原告乙○○
甲○○丙○○共同送達代收人丁○○住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元捌拾萬零陸仟壹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零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伍拾元,尚欠新台幣肆仟捌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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