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三、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丙○○○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民事和解,而告訴人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