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竹簡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竹簡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一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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