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當庭裁定限原告於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有審判筆錄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松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