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一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三九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貳拾叁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拾壹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秋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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