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竹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六○七號
原告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 律師複代理人甲○○住
羅秉成 律師 詹惠芬 律師 魏順華 律師 溫欽彥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一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鍾啟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