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甯光祿受刑人吳雅珍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14號、102年度執字第10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甯光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逃匿為要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甯光祿因受刑人吳雅珍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本件聲請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員警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參,具保人甯光祿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仍未帶同受刑人吳雅珍到案接受執行,則受刑人吳雅珍顯已逃匿,從而,本院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